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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香港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通知


2018-03-09

201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具体规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


凡未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相关公司会收到相应罚款,望各位客户予以重视!对于已经拥有香港公司或即将注册香港公司的新老客户,请尽快联系我司顾问及时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以规避罚款和不便,也请各位客户放心,我司作为专业秘书公司,近期将一一通知及协助各位客户朋友完成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事宜。


《修订条例》的新规定

1. 为了提升法团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国际责任, 经修订的《公司条例》(第 622 章)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资料,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2. 《修订条例》要求公司须以英文或中文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下称「登记册」),当中载有其重要控制人(包括须登记人士及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所须详情。登记册须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在香港的某指明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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