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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填报内容,哪些需要公示?


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本条例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报需要报送哪些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特别注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信息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因此,请企业谨慎填报,尽量避免发生填写错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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