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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香港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通知

2018年1月25日,香港政府颁布《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简称《修订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修订条例》订定有关香港成立的公司必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简称SCR),以提升法团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


新规定如下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内容是什么?

  • 公司须以中文或英文备存登记册。

    登记册须载有的内容,其中包括:

  • 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

  • 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须登记的更改详情;

  • 最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称及联络资料,以提供与该公司的登记册有关的协助予执法人员。公司的指定代表须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所需详情包括

  • 姓名/名称

    如属须登记人士---

  • 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码(如没有身份证,该人所持有的护照的号码和签发国家)

    如属须登记法律实体---

  • 性质,注册编号,成立为发团的地方(管限该实体的法律)及注册办事处地址

    成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

    对公司的控制的性质


如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100.000-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详情可参照政府网站)

具体政府网址详情:https://www.cr.gov.hk/tc/scr/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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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附政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