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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积分落户,社保补缴如何办?你疑惑的问题解答来啦

《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发布,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成为申报积分落户的四项资格条件之一有的参保人在查询社保缴费记录后发现社保存在断缴情况,那么社保能否补缴?如何补缴呢?


北京市日前发布的《提升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便利度的若干措施》中,对社保补缴业务的经办流程进行了规范,全市各区的社保经办机构都将按照此流程办理社保补缴业务,先来看看几项常见的问题~


积分落户申报中注明有合法稳定住所,应以何标准判定?


解答: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调发[2018]64号文件的规定,合法稳定住所指标:该指标涉及住所的规划用途均应为住宅类,且自有住所、单位宿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单位宿舍的产权应属单位所有。2017年1月1日(不含)以前在单位宿舍、租赁住所的连续居住年限,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2017年1月1日(含)以后的在京租赁住所信息,以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京人社调发〔2018〕64号),可积分的合法稳定住所包括自有住所、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2017年1月1日(不含)以前在单位宿舍和租赁住所的连续居住年限,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申请人2017年1月1日(不含)以前在京居住在自有住所、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之外的住所,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积分,请根据实际居住时间在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选择“租赁住所”填报合法稳定住所指标。2017年1月1日(含)以后仍居住在除自有住所、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之外的住所无变化的,可不必填报。


积分落户中对保险缴纳的要求,如有个别月份漏交,是否可以补交?


解答: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本市出台了《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明确了自2012年1月1日起,外埠户籍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参加生育保险是各类用人单位应尽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自欠缴之日起补缴。


因此,自积分落户办法发布至2017年12月31日之前,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及时补缴确保申请人满足年度积分落户申报资格条件。


积分落户政策中,平均每年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在10 万元及以上时,指的是税前吗?


解答:纳税指标:

1.近3年连续纳税:指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在京纳税。


2.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指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须每月按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补缴税款无效。


3.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企业已缴纳的税金包括国税、地税两部分(仅指根据相关税种税目在国、地税缴纳的税款),以申请人认缴的出资额计算出资比例,认缴的出资额以工商部门备案内容为依据。不包括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


社保补缴指南